索 引 号: | 11371700004333363B/2022-08758 | 分 类: | 政策简明问答 |
发布机构: | 菏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2 年 06 月 27 日 |
标 题: | 菏泽市国资委关于《菏泽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多元投资主体公司股东职责办法》的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2 年 06 月 27 日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内容概述: | 菏泽市国资委关于《菏泽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多元投资主体公司股东职责办法》的解读 |
- 索 引 号:11371700004333363B/2022-08758
- 分 类:政策简明问答
- 发布机构:菏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标 题:菏泽市国资委关于《菏泽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多元投资主体公司股东职责办法》的解读
- 成文日期:2022 年 06 月 27 日
- 发布日期:2022 年 06 月 27 日
- 内容概述:菏泽市国资委关于《菏泽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多元投资主体公司股东职责办法》的解读
菏泽市国资委关于《菏泽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多元投资主体公司股东职责办法》的解读
菏泽市国资委关于《菏泽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多元投资主体公司股东职责办法》的解读
答:为规范菏泽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公司股东职责工作,2016年6月,山东省国资委印发了《山东省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公司股东职责暂行规定》(鲁国资委办〔2016〕1号)。随着近年来市国资委内设机构职能调整、向市属企业授权放权等工作的推进,以及出现了市国资委不直接持股、但根据有关股东委托代行其股东表决权的股权多元化公司,根据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市国资委起草了《山东省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公司股东职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依法规范履行股东职责,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答: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答:市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公司股东职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多元投资主体公司,是指市国资委直接持股的股权多元化公司,或者市国资委虽不直接持股,但根据委托代行部分股东的表决权的股权多元化公司,包括有关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市国资委对国有参股公司履行股东职责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其中,委内审核工作有关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市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公司股东职责的工作原则有哪些,并具体说明。
答:《办法》明确市国资委履行股东职责的工作原则有四项,具体如下:
(一)加强监管,保值增值。严格执行国家、省国有资产监管各项规定,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二)依法合规,程序规范。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运用法治化、市场化方式,以资本为纽带,以股权为基础,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履行股东职责。
(三)主动履职,积极沟通。围绕服务国家、省、市重大战略,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注重与其他股东的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四)统一行权,分工协作。履行股东职责涉及的委机关各科室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权责明确、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统一行权的运行机制。
答:《办法》包括总则、履行股东职责的方式、股东会议文件报送、委内审核职责分工、委内审核工作程序、履行股东职责相关事项的管理、附则等7章,共32条。
答:市国资委通过审议需由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事项,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或以书面形式与公司其他股东协商作出决定等方式履行股东职责。市国资委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代表出席公司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省国资委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派授权股东代表出席,授权股东代表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答:《办法》对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应当报送的文件材料内容、时间等进行了明确。《办法》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向市国资委报送股东会议通知及相关议案有关文件。股东会议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八、对于市国资委内部审核的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答:《办法》根据市国资委有关科室的职能,明确了对需由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的责任分工。产权管理科负责市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公司股东职责有关工作的归口管理。
审核工作程序方面,主要规定了会前沟通、议案接收和分送、责任处室审核、企业改革处汇总整理、表决意见提出及审定等工作程序,并明确了相关工作的时限。
九、市国资委如何对履行多元投资主体公司股东职责相关事项进行管理?
答:《办法》明确了市国资委股东代表或授权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议的表决规则、参会情况报告、会议资料归档、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跟踪了解等事项,要求办理履行股东职责事项的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公司股东会议事项和相关文件的保密工作。明确了市国资委股东代表、授权股东代表和省国资委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